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这是整个矿业资源领域收益管理的重要制度基础。
2024 年 9 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 号),进一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为各地发布相关核定价格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指导。
在以上政策背景下,各地陆续发布了地热、矿泉水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01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
现行征收方式
办法明确地热和矿泉水均属于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即“逐年按率征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地热矿业权出让收益率:T<60℃为3.6%;60℃≤T<90℃为4.2%;T≥90℃为4.7%。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3.0%。
办法规定对于地热、矿泉水,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 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 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以往征收方式
在财综〔2023〕10号文出台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主要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
按旧的规定,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大部分地区对于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成交金额后,会要求矿业权人一次性缴纳出让收益。这种方式将矿业权的市场价值通过竞争机制体现出来,能较好地保障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但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同时也对矿业权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区别
对于地热和矿泉水矿业权人来说,矿业权出让收益最大的区别就是征收方式的不同。过去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现在是“逐年按率缴纳”。
02核定价格出台后对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企业的意义
一、财综〔2023〕10号文的出台,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逐年按率征收”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降低了矿业权人的前期成本。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鼓励加快转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二、对于拥有矿业权的开发利用企业来说:成本明确与可预测性提高。核定价格使得企业在获取矿业权时,能更清楚地知道前期投入成本以及后续规划运营效益,有助于企业投资决策、降低财务风险。
以地热井开发为例,在以往的规定下,企业的成本主要有:地热勘查费用(含钻井)+一次性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量收取的资源税+管网投资+增值税+运营成本+其他附加。
在现行的规定下,企业的成本主要有:地热勘查费用(含钻井)+一次性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量收取的资源税+管网投资+增值税+运营成本+其他附加。
需要明确的几点是:①在现行的规定下,企业获取采矿权后,每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支出与销售收入挂钩,能够降低企业财务风险。②资源税和矿业权出让收益二者没有包含隶属关系,资源税和矿业权出让收益二者均要征收。③地热资源和矿泉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再缴纳水资源税。
三、对于没有矿业权且使用地热、矿泉水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向持有矿业权的企业支付费用购买地热水或矿泉水。有以下优缺点:
优点:
①降低前期投资成本:包括采矿权价款、勘查投入、管网建设投入、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以及后续的矿山建设、设备购置等成本都可以避免。
②避免复杂的审批流程:申请矿业权涉及多个部门的严格审批,需提交大量的文件和资料,且审批时间长、不确定性大。购买已取得合法采矿权企业的产品,可避开这些复杂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更快地将产品推向市场。
③降低技术风险:矿业开采面临诸多风险,如资源储量不足、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技术难题、安全生产风险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等。通过购买方式,企业无需承担这些风险,由采矿权企业承担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购买方只需关注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降低了自身的运营风险。
④资源利用效率更高:购买方获得产品后直接用于自身业务,无需再投入额外的资源进行开采和生产,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缺点:产品成本相对较高:采矿权企业为了覆盖其开采成本、获取利润以及缴纳相关税费等,会在产品价格中加入一定的成本加成。因此,购买地热水或矿泉水的企业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采购价格,从而压缩了自身的利润空间,尤其在市场竞争激烈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但核定价格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助于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资源利用的规范性,核定价格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结合使用,推动了地热资源的规范化开发。企业将必须按照法律和价格标准进行运营,促使矿业权人节约资源,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避免过度开采、非法开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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