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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公布!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2024-11-14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热温泉具有“热、矿、水”三重自然属性,既是一种清洁环保、绿色低碳的可再生热能资源,也是一种富含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康养元素的水能资源,更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此次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为地热温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政策引导,对促进地热温泉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中,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亮点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

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成为矿政管理的共识。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亮点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2020年的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实践中,矿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侵犯矿业权人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


亮点四: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践中,优先权的规定使探矿权人心存疑虑,担心在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不能直接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而需要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仅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采矿权。

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同时,新矿产资源法还创立了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


亮点五: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


亮点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矿业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业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亮点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有个别条款规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且这些规定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只有“统一规划”的原则性要求,没有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规定。经过多年的探索,矿产资源规划框架不断完善,内容体系逐步丰富,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已全面形成。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新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


亮点九: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将土地督察改革为自然资源督察。将矿产资源督察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践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近年来,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


亮点十: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对矿产资源压覆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践中,因矿产资源压覆产生的矛盾纠纷大量存在,亟须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新矿产资源法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二条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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